部门文件
索引号: | 02-2018-00004 | 发布机构: | 司法局 |
发文日期: | 2018-03-06 | 主题分类: | 部门文件 |
文 号: | 饶县司字〔2018〕4号 | 关键词: |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|
内容概述: |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司法行政干部工作作风建设,明确工作职责,理顺事权关系,规范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,经研究,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|
关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
各基层司法所,局机关全体干部:
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司法行政干部工作作风建设,明确工作职责,理顺事权关系,规范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,经研究,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:
一、学习会议制度
1、每月15日为局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日(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,以自学为主,集中学习为辅)。
2、学习内容:党的十九大及中央、省、市、县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,有关法律、法规、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行政工作相关业务知识。具体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、办公室负责,做好学习计划和安排。
3、集中学习期间,不得无故缺席,要做好学习笔记,撰写学习体会,以备检查和考核。
4、全系统干部出席会议实行签到制。无故不参加会议的,或擅自安排他人代会的,每次扣罚100元,迟到或早退每次扣罚50元,从局自发津贴补贴、各类奖金(如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、综治奖等)及工作经费中扣除,并参照县委、县政府《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》执行,同年终考核、考评及“创先争优”活动相结合。
5、遵守会场纪律,保持会场安静。开会时关闭手机或将手机置于振动状态,如需接电话,应离开会场;开会期间不得随意走动,不得开小会,要做好会议记录。
二、上下班考勤制度[适用于局机关]
1、实行上班签到制。局机关干部每天实行两次签到,签到人员每天上午8:30、下午3:00之前务必到签到处签到,否则视为迟到;未签到的视为旷工;不得为他人代签。签到地点为一楼大厅,由局效能办负责,每天下午5点钟之前收回签到表,作为干部档案资料予以保存。
2、上、下班时间以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。下班如遇特殊情况,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后,并告知局效能办,可在上午11:00—11:30、下午5:00—5:30离开岗位,否则视为早退。
3、全局干部职工不得无故缺勤,不得擅自脱岗。如遇有公事或特殊情况,必须按请销假制度执行。对无故缺勤、擅自脱岗的,将参照县委、县政府《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4、局机关干部上班情况,在当天去向牌予以日公示。干部下乡、开会、出差、请假等情况要向分管领导报告,并告知局效能办。
5、局机关干部考勤情况予以月公示。如果省、市、县效能办等有关部门督查、抽查或暗访发现,与考勤情况、去向牌公示情况不相符,并被通报的:第一次,责成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,分别交县效能办、局效能办;第二次,除了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外,还要由分管领导找其约谈,并取消其本人评先评优的资格;第三次,由局主要领导找其诫勉谈话,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,取消其所在工作股室评先评优的资格,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主任科员、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选拔工作相结合。
6、脱贫攻坚工作期间,局机关结对帮扶干部无故不参加集中活动的,每次扣罚200元,从局自发津贴补贴及各类奖金(如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、综治奖等)中扣除。对帮扶干部其它处罚措施仍按照饶县司字[2017]21号文件执行。
干部考勤月汇总情况于次月月初如实公布,累计情况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主任科员、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选拔工作相结合。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负责、局效能办具体落实。
三、请销假制度
1、局长外出按规定向县委、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,并告知其他局领导和办公室。
2、局班子成员外出向局长请假,并告知所分管的股室负责人和办公室。
3、各基层司法所长外出向局长请假,并告知包干所的局班子成员。
4、局工作股室负责人外出一天以内的,向分管的领导请假,并报告局长;外出一天以上的向局长请假,并告知分管领导。
5、其他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一天以内的,向股室负责人请假,并报告分管领导;两天以内(含两天),向分管的领导请假,两天以上的以书面形式向局长请假,并告知股室负责人。请假条由局效能办保存,作为考勤依据之一。
6、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。外出一天以内的,向基层司法所长请假,并报告包干的局班子成员;两天以内(含两天),向包干的局班子成员请假,两天以上的以书面形式向局长请假。
7、未经同意请假而擅自离岗的,一律按旷工论处。请病假者必须提供县级医院以上出具的诊断证明。
8、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,超过假期的,视为旷工。
9、旷工或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、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,经教育不改,按《公务员法》第83条规定,报送县委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。
四、公务接待制度
(一)局机关公务接待:
1、上级领导或部门、乡镇来客公务接待,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《关于“三公”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》(赣财运[2016]7号)执行,实行“用餐申报、审批控制、对口陪同”制度。必须先填写《上饶县司法局公务接待用餐申报表》(纸质,内容主要包括:接待公函或电函、接待对象单位、所属地区、接待事由、接待人数、最高级别、接待标准、陪同人数、合计人数、预计消费金额、经办人和陪同人),呈报局长审批后,由局办公室当天当次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督平台中申报(不得补报),及时上传申报表相关内容,选择上饶县公务消费注册酒店,并负责安排。公务接待用餐结束后,由办公室经办人员负责结算〔应采取银行转账(包括电汇等)、公务卡结算等方式及时结算,如因偏远山区等特殊原因导致提供服务的酒店无法注册,且金额小于200元以内的可以现金结算〕。报账时应提供酒店出具的税务发票、公务卡消费银联POS机刷卡小票即银行票据和监管平台录入、上传、打印的消费明细清单,“三单”消费时间和金额等信息必须一致,否则财务不予报账。
2、公务接待早、中、晚用餐不得用烟酒,以当地家常菜为主。用餐标准:①6人以下控制在400元以内;②7至10人控制在700元以内;③11至15人控制在1000元以内。来客不得发整包香烟,不得用水果或花生、瓜子等招待。否则一律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处理。
3、局班子成员或股、室、处、所负责人到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联系工作,或基层司法所长来局机关或有关工作股室办事的,确实需要招待用餐的,均必须按照江西省财政厅《关于“三公”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》(赣财运[2016]7号)进行申报及报销。
(二)各基层司法所的公务接待开支必须按照局机关公务接待要求执行,务必严格控制。
五、财务管理制度
1、局财务、公证处和局工会财务实行“各自报账、独立建账,共同把关、集体研究”的管理制度。所有票据必须呈报局长审核后方可报账:
①局财务先由局长审核后,再报局分管财务领导签报;
②公证处财务先由局长审核后,再报局分管公证领导签报;
③局工会财务先由局长审核后,再报局工会主席签报。
2、公证处等有关股室的收费,都必须由财务专管员出具电子化票据。要严格按照财务票据、电子化票据的规定,做好资金缴存,不得坐支,不得公款私借私存或设立“小金库”。如发现收入出具税票或白条的,甚至不出具票据的,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3、凡购买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办理,必须先请示然后购买。3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,3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决定,2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4、各基层司法所公用经费实行“报账员初核、局长审核、分管财务领导签报”;工作经费实行“相关工作股室及分管领导初核、局长审核、分管财务领导签报”的财务申报制度。凡购买办公用品,500元以下的由各基层司法所长负责落实;5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决定;15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;属电脑、空调等固定资产添置的,必须经过政府采购程序,不得擅自办理。
5、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票据,并接受“县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”的审核,干部、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,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六、值班管理制度[适用于局机关]
1、局聘请专人值班,必须在局里住宿,负责局办公大楼的安全,负责大楼的环境卫生,负责每天局领导办公室的打扫。
2、各工作股室的室内卫生,自行负责打扫。如遇全县性的爱国卫生运动,则需全局上下齐参与,共同搞好局办公大楼的环境卫生。
3、做好节能减排工作,做到办公室内无人时一切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,门窗关好。
4、节假日(春节、清明、五一、端午、十一、中秋),实行局领导带班制,值班人员均要在岗在位,值班人员除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外,还须做好当日的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。
5、全体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上规定,如因工作失误,造成一切后果由其负责。
上述制度自2018年3月7日起执行。
(此件主动公开)
上饶县司法局
2018年3月6日